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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8-01-23 09:16:00

0.引言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包括: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钩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泵、泡沫消火栓、连接软管、泡沫炮、泡沫枪、泡沫消火栓箱、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D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D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C类,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认证模式选择

3.1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4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5.认证流程及时限
5.1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4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3。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认证委托
6.1.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6.1.2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2)。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
(6)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型式试验
6.2.1型式试验合同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验室。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3要求。
6.2.4试验项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附件3要求执行。
6.2.5型式试验的实施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型式试验报告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6.3.1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5)。
6.3.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3.2.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3.3不合格报告出具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评定中心的其他规定。
6.3.4检查人员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3.5特殊情况处理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4认证评价与决定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7.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7.1.1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2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3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4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
除上述监督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类别和实际情况,对于A、B、C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于各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根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获证后跟踪检查时间、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确定。
7.3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基本要求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表2。
 

表2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30个月内至少完成1

B

18个月内至少完成1

C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

D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7.3.2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
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4.1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委托人承担样品运输费用。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7.4.2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从在生产企业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附件4的有关要求执行。
7.5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6.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使用领域抽取样品后的产品替换工作。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应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
从使用领域中随机抽取,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的抽取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7.6.2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7.7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5条规定执行。
7.8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6条规定执行。
7.9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执行。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8.1.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8.1.2认证证书的延续

8.1.2.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最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
(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五年。
8.2认证证书的内容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7。
8.3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3。
8.3.5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8.4认证范围的缩小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评定中心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必要时换发证书),并公告。
8.5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认证证书注销
8.5.1.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8.5.2.1(6)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
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
8.5.2.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抽取样品监督检测的;
(5)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或备案的,在变更得到确认前有出厂销售行为的;
(6)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7)根据认证委托信息,无法联系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时,导致无法按规定完成监督的;(8)被撤销证书的,其同一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全部暂停;(9)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10)单元内的所有产品正常生产周期内超过六个月未生产的;(11)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8.5.2.2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

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5.3认证证书撤销
8.5.3.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8.5.2.1(6)条款情况除外)、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证书恢复申请不通过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或申请未经评定中心确认,产品出厂销售的;
(3)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4)证后监督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如出现GA1035中第5.4.7条的a)、b)、e)、g)、i)、j)等情况的;
(5)获证产品出现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6)由于第8.5.2.1(4)条的规定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的;(7)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8)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未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10)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重大缺陷的;
(1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13)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3.2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评定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8.5.4因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特殊问题,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消防)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证书处理意见。
8.6证书恢复
8.6.1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8.6.2.1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2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向评定中心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3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并按要求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8.6.2.4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8.6.2.5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8.6.2.6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8.6.3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评定中心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CCC标志核查;d)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e)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f)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g)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h)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附件3的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评定中心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8.7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评定中心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2),经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9.1变更类型
9.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9.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9.2变更程序
9.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2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9.2.3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评定中心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9.2.4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9.2.5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10.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0.1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17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6.2.1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846)的规定。
10.3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再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现场查询。
10.4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达销售单位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达最终用户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10.5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使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件8。

 

11.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后及时申购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加施,具体加施要求按照附件5规定执行。

 

12.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由评定中心和指定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初次委托企业,应在委托时交纳认证费用,监督费用应按证后监督方式的规定,在监督检查实施前交纳。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见附件6。指定实验室有关收费规定见中国消费信息网;国家消费装备质量检验中心的相关内容。

 

13.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认证委托人如对评定中心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评定中心投诉。
13.3评定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涉及评定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
理的,应在60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评定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评定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评定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4.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4.1一次性生产、进口,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进口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免于工厂检查(适用时)及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14.2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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