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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管理实用制度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4-09-22 10:04:15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 ,结合我市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油料、石料、铅丝、铅丝笼片、救生衣、麻料、 袋类、木桩等耗材;也包括汽车、防汛冲锋舟、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采购计划编制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

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按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使用单位依据储备定额、工程稳固程度等实际状况,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按照防汛有关预算定额,各项经费(基金)使用范围等,测算提出无聊采购数量及所需费用,逐级编报汇总,按要求上报。

第五条

主要物料采购计划,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工程量、投资、保量、按期完成。如确实需要调整计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  

第七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

第九条

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十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

三、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四条

铅丝、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五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六条

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第十八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九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出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

五、费用结算财务核算与统计

第二十一条

费用结算由实施单位办理,各种会计资料和部分原始由实施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保管依据“入库单”和验收小组出具的合格书登记材料台账和低值易耗品台账。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料购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虚报完成、转移挪用,各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防汛物资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物料在采购环节出现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超过正常损耗、型号不符等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物料在储存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由保管人员负责;出库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剩余耗材或工器具使用完后未及时入库或发生损失由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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