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对于建筑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消防水泵应设计成一用一备或两用一备的运行机组。设置备用泵的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当消防用水量和可一路供水的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备用水泵: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相当18层)的住宅;
2)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3)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4)凡符合上述1) - 3)点的建筑的消防水泵负担室内外消防用水,或仅供室内或仅供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泵均不设备用泵。但工程实践中,还应符合给水泵房要求设计备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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